摘要
储架发行是美国的一种再融资监管方式,它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注册,获得一次批准后,根据市场条件择机多次发行。通过设定主体资格等条件,美国储架发行制度允许守法、守信的上市公司采用便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但并不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传统的逐次注册、逐次发行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借鉴美国储架发行制度的经验,我国可以通过设定主体资格、界定适用交易类型、设置宽严不同的审批机制、规定繁简不同的申请文件等方式,为守法、守信的上市公司提供更为便捷的股权和债权的再融资渠道,通过正向激励方式促进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
出处
《证券法苑》
2012年第2期196-207,共1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