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仅有上位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制度背景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新性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运行良好,充分证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性。企业私募债发行和转让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在债券多头管理的情况下企业债的非公开发行管理权权源、交易所采用备案许可企业发行的依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在网络专区发布信息是公开还是属于非公开信息披露以及私募债的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制度均存在可以探讨之。通过界定私募债发行人范围、明确企业私募债发行和审核制度、明确发行对象的特定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完善发行人数制度等,促进企业私募债的健康发展。
出处
《证券法苑》
2012年第2期331-346,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温州市政府金融办公开招标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编制项目(招标编号:CTZB-F120822CwZ-1)研究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