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研究结论表明,一方面,由失信惩戒公告的市场反应来看,交易所作出的失信惩戒公告信息含量不足,对公司股价影响不大;另一方面,从失信惩戒、诚信奖励的溢价能力来看,失信惩戒和诚信奖励的影响也极其有限。在这些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影响和溢价能力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几点建议:(1)通过罚款来提高纪律处分的直接惩戒成本;(2)注重惩戒失信行为的及时性;(3)扩大通报批评与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的衔接范围;(4)给予诚实守信的上市公司更多机会;(5)提高信息披露不合格(D类)公司所占比例。
出处
《证券法苑》
2012年第2期486-500,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