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威股份因其副总买入6300股本公司股票而陷入退市危机,提醒了人们关注现行法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仔细检讨可以发现,仅规定社会公众持股最低比例并不足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适度分散,还应该规定最低持股人数。《证券法》通过对公开发行的界定规定了200人的股东人数要求,以此为依据,中国证监会创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但非上市公司的概念中应当包括退市公司,而不应包括股份公开转让的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应当考虑到对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适用问题。
出处
《证券法苑》
2012年第2期628-648,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