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上市公司采取形形色色的措施,如模糊累积投票适用范围、减少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等额选举、剥夺或限制中小股东的提名权的等方式,极大限制了累积投票制度的实际效用,使其沦落为"纸面上的权利"。为确保累积投票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修改《公司法》,实行"选出式"的累积投票制度,以便于股东通过"决议无效"的司法途径迫使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将《公司法》中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由现有的"过半数"修改为"相对多数",以配合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由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制定具体的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贯彻"差额选举"原则,杜绝通过等额选举方式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中小股东提名候选人的情形出现;对已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存在剥夺或限制股东提名权情形的,一律要求限期改正。
出处
《证券法苑》
2013年第2期641-655,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