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是实践中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事件时有出现。全面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都值得重新审视;而有条件地允许证券从业买卖股票,从立法、监管和市场角度,都能获得支持。我国有必要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堵疏"结合的经验,修改目前绝对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探索建立起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的规制体系,做到有堵有疏、放而不乱。
出处
《证券法苑》
2013年第2期673-690,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