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列举式'的定义已不适应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对证券内涵进行规定。证券内涵应是市场本质和法律本质的科学融合,并表现为商业证券和金融证券两个历史阶段。商业证券推动了法律内涵的发展,具体包括持有人制度、证券公示制度、善意持有人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金融证券的市场内涵和法律内涵大大突破了商业证券,且法系差异性较大。中国需要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确定证券法律内涵,科学处理投资者权力、监管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2期161-175,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