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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私募与公募的桥梁——基于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股票(份)补办公开发行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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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发行(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其作为一种与公开发行相对立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可以满足发行人不同的筹资需求。私募发行制度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近年来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日臻完备,规范体系已基本确立。本文拟以台湾地区私募发行中的补办公开发行制度为视角,探寻衔接私募与公募的桥梁,借以为我国私募法律体系的完善探求出路。
作者 刘应民 李健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2期286-306,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7

  • 1Arik Den Dor, etc., The Determinants of Insiders" Selling at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An Empirical Analysi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Finance Working Paper, 2003.
  • 2[美]托马斯·李·哈森著.《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第122页.
  • 3Langert诉Q-1公司,1974WL377,[1973--74Transfer Binder]《联邦证券法律报告》第94,445段(S.D.N.Y.1974).
  • 4美国SEC1961年发布.《证券交易所委员会》第40期,第718页.
  • 5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22条.
  • 6我国台湾地区“金监会”于2008年5月20日修订.“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第2条.
  • 7桂敏杰,安建主编.《新公司法条文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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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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