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是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通过取得公司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使公司因股权集中而退市的一种特殊交易安排,通常采取合并或要约收购两种模式。从早期案例UOP、Pure Resources,到最新的In Re CNX、In Re MFW,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法院系统不断反思和构建着保护中小股东与促进交易自由之间的平衡,审查标准从之前的结构主义二元化,发展为目前的功能主义趋同对待,超越了模式决定论的传统路径。在香港地区,人数验证(数人头)规则的存废亦争议颇多。涉及我国企业的私有化交易也在逐步从境外扩展到内地,围绕主动退市的法律制度,诸如董事义务、股东批准和司法审查等方面,需要更系统的研究和设计。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3期89-108,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