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在"中小股东保护"的口号指引下,鉴于对公司重整后营运价值和"壳"资源价值的特殊考量,股东除保有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外,被监管机构赋予了对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的实质否决权。破产法"绝对优先原则"的缺失,导致股东可通过法院强制批准绑架债权人,其权益削减比例实际远远低于普通债权人,违背了破产制度一般法理。"无辜"的中小股东应通过公司法制度设计保护自身权益、追究置公司于资不抵债境地之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重整中,若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先可能扭曲资本市场的激励机制,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重生以实现社会利益才是破产重整正当的制度追求。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4期45-61,共1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