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法域对内幕信息的法律界定存在定义式、列举式、定义加列举式以及判例规则式四种不同的模式。我国采取定义加列举式的做法是合适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予以改进;对内幕信息列举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证监会应积极行使法律授予的界定内幕信息的"规定"权利和"认定"权利;通过制定指引为内幕信息的认定提供指导和参考。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4期251-263,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课题“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疑难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