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司法拍卖可以被利用来实施内幕交易。股权司法拍卖的性质界定不影响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但证监会须先证明该司法拍卖是符合被执行人(内幕消息知情人)意志的"假强制",才能取得相应的主管权。对于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股权司法拍卖,其前置诉讼,法院可以主动再审,但其主管权限主要体现在民事救济的过程中。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中国方案"出台前,人民法院不受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拍定人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再审的方式获得赔偿。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4期312-327,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