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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分析——以法律规范文义解释为基础的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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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应该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要使得信患披露义务主体能够方便、准确、完整地按照信息披露的义务规则做出信息披露,这是信息披露规则价值实现的存在基础;第二,确保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能够或充分、方便、完整、及时地获得,以便其进行证券投资的判断和决策。基于以上原因,为了全面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本文以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为样本,在"投资者需求导向"为基础的价值导向下,对近14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体系和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够对未来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改革和提升有所启示与帮助。
作者 郑彧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4年第4期351-398,共4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批准号:14BFX092)的中期研究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接的“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评估报告”课题之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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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Item 503 of Regulation 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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