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研究的对象乃是以下情形,即政府通过监管强制性地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采用某些原本经由市场或金融领域中"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创设出来的特定措施和制度。对于这种把从市场运作中诞生的措施和制度"纳为己有"并强令推行的行事手法,我将之称为"吸收性监管"(regulation by assimilation),理由是在该过程中,那些原本由金融市场参与者们基于不同目的(尽管这些目的往往多少互有关联)而开发出来的措施和制度被政府所采用并吸纳。此类在市场参与者之间"小圈子"里发展而成、随后被"吸收"进入监管体系的措施和制度包括:由信用评级机构(被监管者称为"获全国认可之统计评级组织"(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简称NRSROs)的组织发布的信用评级;用于测算金融机构资产组合风险的"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简称VaR)模型;投资银行在重大公司交易中出具的顾问意见以及公平性意见(fairness opinion);由独立外部审计师对公司财务结果实施的审计活动。本文从两方面让我们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参与者所受的监管。第一,向读者说明所谓"吸收性监管"的现象,在金融领域中即便谈不上无处不在,也起码是非常普遍的。第二,向读者说明这种"吸收性监管"的过程会带来副作用,而该副作用在过去未曾被预见或识别出来。随着那些诞生于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而后来被监管"吸收"的制度及措施日渐失去活力且效用不断遭到削弱甚至腐蚀,上述副作用的症状显现无疑。本文的一系列分析表明,这种过去未被识别的"吸收性监管"现象乃是引发2007年和2008年金融危机的一大诱因,因为它使企业与市场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测算和评估的能力发生了扭曲。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1期386-439,共5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3CFX078)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