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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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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创新出的新型融资方式,股权式众筹不仅拓宽了初创型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也代表着互联网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意大利、法国、英国作为欧洲股权众筹立法的先行者,围绕股权众筹适当性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立法规制,尽管具体规则设计不同,但价值取向却殊途同归,即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欧洲国家股权众筹立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构建思路,即我国应将股权众筹纳入规制范畴并加以合法化,以适当性制度为核心要素,从准入资质、投资者分类及适合性测试、投资建议、责任追究、投资者教育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作者 张继红 吴涛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2期78-98,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BFX112)阶段性成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085工程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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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韩祥波.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 2Joan MacLeod Heminway.Investor and Market Protection in the Crowdfunding Era:Disclosing to and for the"Crowd". .
  • 3Steven L Schwarcz.Excessive Corporate Risk-Taking and the Decline of Personal Blame. Emory Law Journal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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