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货操纵和欺诈行为都会诱使他人交易而受损,其致损机制和损失计算方式可以等同计算。此类行为造成的期货市场主体实际交割差价损失、对冲成本和可得利益损失应否赔偿,应结合不同的情形予以区分处理,包括:受损人在操纵和欺诈行为发生前还是发生后持仓、交割日期货市场价格是否已恢复正常等。建议根据交割日的结算价来模拟推算已平仓部分的损失赔偿范围,允许采取合理对冲的受损人根据两种计算方式的结果来选择索赔,以适度涵盖可得利益损失。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2期147-167,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社会科学基金(14FXC035)
北京社科联项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研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项目“期货市场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