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民事案件中之虚假陈述(财报不实)损害赔偿的真实价格如何认定(以及投资人是否与有过失)问题,近来成为两岸证券法学界及实务界共同关心的法律议题。在台湾地区证券诈欺事件团体求偿诉讼中,过去法院多采"毛损益法"计算投资人所受损害,唯因有价证券价格尚可能因为政治局势、经济前景及突发事件等市场因素而变动,不法情事爆发后之股价下跌亦可能掺杂恐慌性卖压等因素在内。故近年来台湾地区司法实务案件,除部分判决外,多数判决参酌民法损害赔偿之原理,似渐有采认"净损差额法"计算之趋势。至于净损差额法下之真实价格的计算方式,则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法行为之爆发或更正之时点,实务上常难以明确认定,其损害因果关系亦易遭抗辩,因此,实务上面对不同个案于案发前后不同的股价走势。如何建立通案的"真实价格"拟制方式,实为证券法上的重要课题。本文希望详加探讨此等问题,以供两岸之证券法方家参考。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3期32-46,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