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在"两法衔接"机制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上,对此,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分别做出相应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3期307-325,共1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BFX048)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项目编号:2015-1-008)
华东政法大学“未来法学家·学术之星”研究生学术项目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