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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应有路径——以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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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决议不成立这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类型,以致中小股东在维权方式和时间上受到限制。本文分析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决议不成立应当区别于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进而以法律行为理论论证决议成立的条件为会议体成立及决议方式合法。将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以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以决议可撤销的方式救济,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必要对其单独设立法律救济方式。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3期326-345,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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