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下证券法修订作业中,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救济问题为一"短板"。自2014年3月4日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爆发首宗违约事件("11超日债")事件以来,2015年又有"12舜天债"等多起违约案例发生,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发展30多年来打破了"刚性兑付"的神话,开始步入债券违约的"新常态",而且随着公司债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部兑现,违约风险可能更加放大,公司债券持有人维权更显紧迫而重要。为此,笔者以案例入手,通过考察美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日本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集体行动条款"以及新加坡"压迫救济"适用规则等,为我国债券持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强调只有加强债民与股民同等保护,我国证券市场才不至于跛足前进,方能行稳而致远。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6年第1期329-341,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中央高校业务费重点项目“证券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编号:2015XZD23)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