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主流裁判思路基于外观主义法理,认为《公司法》第16条仅系规范公司内部决策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担保的效力,对债权人亦无拘束力。通过外观主义的经济分析可知,该法理之机理旨在节约交易费用。当前裁判规则令公司一方承担违规担保的全部风险,势必迫使公司付出高昂的管理型交易费用,推高担保交易的总成本。根据'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应以设定债权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为核心,重建担保交易的有效治理结构。这是更有效率的安排。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6年第2期434-455,共2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