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保障少数中小股东的退出权利无可厚非。然而在现实收购过程中,某些中小股东因个人私利等因素坚决不出售小额股票,致使收购效率降低。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以很好地处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保护公司利益等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第122条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尝试值得肯定,但该规定在挤出门槛安排、决策程序、监管和司法救济等方面均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以余股强制挤出法理为基础,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122条规定内容为分析对象,结合域外余股强制挤出制度,提出我国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意见。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2期144-161,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