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结构、投资者构成和公司经营业态模式的重大变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需求和空间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并未形成系统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制体系,披露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重大性、可靠性、相关性、关联性和持续性标准,提供管理层运营公司所需信息视角的且能够增进强制性披露信息价值的重要信息,其中公开文件或陈述中的前瞻性信息还负有更新义务。有效规制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合理界定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具体项目、制定自律管理层面的相关信息披露指引、建立公司内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估操作机制。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2期176-201,共2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