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一起中国保险公司为美国中概股上市公司承保的董监高责任险的跨国理赔纠纷出发,介绍了董监高责任险相关情况,分析了此类保险中上市公司告知义务对理赔结果的重要性。该案判决认为:一方面,上市公司投保人对自己财务状况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亦应针对上市公司投保人所提交的财务资料有调查和核实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核保义务而轻率承保,则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中国市场上针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责任险并未普及,故案例涉及的涉外董监高责任险设计中常见的索赔发生期概念及其对理赔的影响值得我们借鉴,另外,国内保险公司对于美国证券诉讼制度和费用理解存在差异,对于承保风险认识不足,应予以改进。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2期279-293,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