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信托业广泛适用的一种兑付模式,近年来,信托领域刚性兑付的问题开始不断涌现,主要原因是刚性兑付概念从本质上讲不存在信托法上的基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取消包含刚性兑付模式的保底条款并依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建立适法的赔偿机制。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分情况通过侵权责任予以规制,同时应调整信托业监管体制及司法程序,以提高信托公司信用度。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2期341-355,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6)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养项目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