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2015年7月作为救市临时手段而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临时性限售措施后,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又通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虽然减持规定限制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3期23-29,共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092)中期研究成果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号:17PJC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