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刑法定性可借鉴国外的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应包含价值取向和解释规则两部分内容,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规则。同时应当合理划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圈,'抢帽子'交易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高频交易行为中的幌骗行为、塞单行为和趋势引发行为应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而试单行为应当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4期441-454,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