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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场操纵立法与监管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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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市场操纵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获取的利润来自于以受操纵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为结算依据的衍生品市场或者衍生品基础财产市场。从境外立法实践来看,除韩国外,大多未将跨市场操纵作为一种独立的操纵形态予以单独规制。我国不宜将跨市场操纵与一般操纵行为割裂开来。但也需要积极进行防范,建议从立法、产品设计、市场监控、跨市场监管协作等方面,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规制。
作者 程红星 王超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4期472-486,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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