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作为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中执法和解条款的制度蓝本,其第三章第四节'和解终止条款'出现了对相对人权益保障不足的系列问题。根源在于证券执法机关对新型合作行政尚不适应,直接原因在于合作行政领域行政规章制定者与适用者身份的重叠。传统单方行政的'平衡论'仅要求事后权义总量上的平衡,执法和解则基于其合意行为的性质还要求合意过程即事中的权义平衡。建议明确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并将其扩充为权义平衡原则;限缩适用《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不宜作为行政规章中行政优益权的立法依据。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5期122-149,共2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16ZZD019)“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