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公募基金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和重要治理环节。现行法律规章对持有人大会提议、召集、召开、报备等机制均已规定得非常充分,持有人大会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是实践层面产生的与法律规定脱节的问题,如召开频次不高、召集权集中、召开事项不明确、日常机构虚设等。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重新审视持有人大会的职责定位,以'基金合同指引'的方式厘清持有人大会的具体职责,取消虚设的日常机构设置,并简化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流程,提升基金治理决策效率。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5期355-364,共1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