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改革要考虑内部动力和外在约束条件。解决投资者组织诉讼中的'集体行动问题'应摒弃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选择性激励'集团律师之手段,积极采取替代性方法。《证券法》修订草案第175~176条忽略了机构代表人的'代理问题';在通过生效裁判拟制'集团'的基础上大胆引入'退出制',却忽略了投资者实施'退出权'的保障机制。因此,应尽快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以严控制度运行成本。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5期464-482,共1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注册制背景下公共执法与私人诉讼动态平衡实现机制研究》(16YJA82002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