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差异化表决权架构又称双重股权架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公司股份得以分为超级表决权股和普通表决权股。在境外,差异化表决权架构已经非常成熟,其整体趋势是从否定转为附条件的肯定。同时,境内企业对于差异化表决机制也确有需求。一方面,企业快速成长阶段需要大额融资;另一方面,正常的同股同权融资方式极易导致稀释甚至丧失控制权,导致创业成果旁落。建议在境内落地这一架构时,以保护投资者为第一要义,落地有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安排。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86-105,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