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类股东'在IPO审核中的适格性问题呈现出私法和金融监管法的交叉视角:在私法视角下,'三类股东'具有资产独立性的内部特征和区隔分散之商事登记的外部特征,具备法律实体的基本特征。在金融监管视角下,初步认可'三类股东'之IPO股东适格性具有经济分析、法秩序价值、公共政策的意义。然而,实践中'三类股东'自身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应当通过'穿透原则'对'三类股东'予以监管,建议确立'可穿透明晰''持续存续''变动冻结'等审核标准。
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217-236,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