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否有效运行是一个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功能发挥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设计中,由于缺失了不起诉理由书制度,所以事实上公司对于股东的起诉请求往往会采用置之不理的态度,甚至连股东自己都仅仅是为了完成程式化的要求,而没有期待公司对自己的请求进行回复。这样的状态导致了整个前置程序陷入一种形式化的境地,进而严重影响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功能发挥。因此,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重要意义,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引入不起诉理由书制度,盘活前置程序,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朱大明
孙慧
Zhu Daming;Sun Hui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1期184-212,共2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