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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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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8月14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为增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8期6-7,共2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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