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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以股抵债股份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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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9月27日证监公司字[2006]212号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以股抵债事宜的核准申请》(东方热电股字[2006]33号)收悉。鉴于你公司2006年9月15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你公司控股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与你公司间的定向回购(以股抵债)事项,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9期31-31,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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