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3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7]58号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提请对泰达荷银持续营销材料进行审核的申请》(泰达荷银(函)字[2007]第1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无异议。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3期58-58,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