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2号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呈报长盛动态精选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材料的请示》(盛字[2007] 5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无异议。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4期77-77,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