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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于新华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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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9月3日证监发行字[2007]270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于新华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请示》(海证字[2007]第37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9期27-28,共2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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