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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岳志明担任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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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09]203号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更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3期21-21,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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