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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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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4月26日证监许可[2012]577号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请报告》(百隆东方字[2010]00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新股。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4期93-93,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
关键词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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