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2]609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报告》(大通证字[2012]2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4期112-112,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