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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视角下的追续权——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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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7月6号,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第12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鉴于该草案只规定了追续权的基本内涵。
作者 刘春霖 赵鹏
机构地区 河北经贸大学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第6X期308-308,共1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基金 2011-2013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著作追续权的立法构想"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HB11FX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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