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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本犯是否适格洗钱罪主体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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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游犯罪本犯对自己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洗钱行为的,是以上游犯罪一罪论处,抑或是以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在此问题上,法无明文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首先对正反两方面的争议观点进行论述,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针对争议观点主要是否定者的观点进行评述,以期对我国洗钱罪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作者 刘健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第7X期273-273,共1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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