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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权的司法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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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大陆,trade name就是指企业名称。在台湾地区,企业名称对公司来说称为公司名称,对独资或合伙企业来说称为商号名称。企业名称在其核准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存在商品与服务市场主体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存在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基本理由。法院可直接受理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纠纷案件。
作者 张晓都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04年第1期34-46,共13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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