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名称通用化或者所谓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情形在国内外普遍存在,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权利人将商标当通用名称使用、新产品的名称难以被接受、权利人不告知产品名称、其他厂商的错误使用、产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以及字典或媒体的错误描述等。商标名称的通用化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削弱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或者可能引起商标注册被撤销的后果,而且在商业层面上将导致商标功能无从发挥,致使商标价值消失。为了避免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商标权人应当防御性地规划商标名称的使用,积极宣示商标信息,干预商标名称的错误使用,并制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侵权行为。即使已出现商标名称通用化的事实或危险,商标权人也可以持续进行商标显著性回复之努力。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08年第1期84-106,共23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知识产权经营中的策略与风险管理”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