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以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就上述问题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得出结论:对于'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此类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08年第2期48-58,共11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