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传统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版权人集传统的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于一身,部分属于传统传播者的功能和利益又合法地回到创作者手中;另一方面,新技术造成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传播模式的多样性,促使版权产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版权业的商业运作模式也在逐步转型。版权作品逐步虚拟化,版权业的商业运作模式转向电子商务化。版权保护观念应该在衡平原则的指导下适时更新,由传统的'以复制权为中心'向'以传播权为中心'转移,以推动版权制度的突破与创新。唯其如此,才能使版权立法适应版权产业结构调整及商业运行模式的转型,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09年第1期1-4,共4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