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是美国也是世界首部将植物品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的法律。该法在1952年制定《专利法》时成为该法的第15章,后经1954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根据该法规定,能够获得植物专利保护的植物必须符合独特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无性繁殖以及必须经过培育等要件。这些要件在《植物专利法》中有其特定的含义,与一般专利法中的含义不同,本文试图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对这些要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对美国所独有的植物专利制度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1年第1期179-196,共18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