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博会赞助合作和标志特许经营计划为世博会的举办提供资金支持,未取得标志许可使用权的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世博会标志,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的隐性市场行为。上海世博会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世博会标志进行保护,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隐性市场行为'商业目的'的判断可借鉴美国的经验,以'营利目的'、'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广告宣传'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对赞助合作关系混淆的可能性;对近似标志的使用要区分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规制;对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利益失衡。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1年第2期180-196,共17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
基金
王莲峰教授主持的2011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课题“后世博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ZS166)